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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塑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同业协会定名为深圳市塑料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Plastic Material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同业协会的性质是以深圳市从事塑胶原料、改性塑胶、塑胶助剂等贸易、生产与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发起并依法成立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行业企业、扩大和加强同行团结,谋求深圳市塑胶原料相关行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

第四条:本同业协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同业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同业协会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深圳大道北世纪假日广场B座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和经营秩序,为强化深圳塑胶原料企业与本市及周边下游用户企业的对接能力,促进与国内外石化企业、银行、商品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本地区塑胶工业发展。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出口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等)的建议;

2.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行业政策的建议;

3.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之间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

4.实施科技战略,协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与申请产业扶持政策与资金;

5.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同业协会会刊、创办深圳塑胶原料交易平台;

6.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

7.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事项;

8.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9.举办各种培训班,行业座谈会,培训专业人才;

10.举办行业展览。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深圳市塑料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 ,参加同业协会活动、接受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督促权;

5.当会员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团体给予协调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同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同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理事公布。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有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协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有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采用聘任制,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调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对理事会负责。秘书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 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同业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付会长、理事和秘书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同业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同业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补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同业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同业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和挪用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深圳特区行业协会管理条例》规定,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同业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同业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 11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塑料协会
2014年 11 月 28 日